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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协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87页(627字)

一般指不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劳动者之间的协作。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直接协作则是指在同一个资本指挥下进行的协作(见23·385)。

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局部工人之间的直接协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同一制品的各个生产阶段进行加工的各个特殊工人小组之间的直接协作,它造成了各种特殊工人之间的一定比例和一定的劳动强度(见23·383,417);二是各生产小组内部局部工人之间的直接协作(见23·385)。

在同一资本指挥下可以存在许多这种小范围的更狭窄意义上的直接协作单位。

这种直接协作往往是由于共同使用某种生产设备进行生产所要求的。

而在机器大工业时期,直接协作则是指由机器体系所决定的总体工人大规模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比手工业时期较小范围内的直接协作更有利于生产资料的节约(见25·94-95,119-120)。

马克思在论及共同劳动与一般劳动的区别时指出:共同劳动以个人之间的直接协作为前提,而一般劳动是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这种劳动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见25·120)。

《资本论》中使用的协作概念,一般都是指直接的,即不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或同一资本指挥下的协作,而不是指社会分工中各生产部门、各企业之间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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