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95页(872字)
印度历史上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
在古代印度,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出现了四个居民等级,古梵语称为瓦尔纳(varna,意为肤色)。中国古文献译为种姓。第一个瓦尔纳是婆罗门,即僧侣贵族,专职祭祀和传教,是社会精神生活的统治者;第二个瓦尔纳是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担任行政和军事的官职,为世俗社会的统治者;第三个瓦尔纳是吠舍,从事农牧或商业,包括村社成员、小生产者、商人等;第四个瓦尔纳是首陀罗,即奴隶和雇工等。
前三个瓦尔纳,最初同属于古代征服印度的雅利安人,第四个瓦尔纳则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着居民。
瓦尔纳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职业世袭和种姓内部通婚。各瓦尔纳之间界限森严,不可逾越。低级种姓的成员如对高级种姓的成员稍有冒犯,就要受到惩罚。
随着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到封建时代,产生了许多新的不同的职业集团,并逐渐形成新的种姓,印地语称之为“阇提”(iati,意为出身、阶级、民族等)。
据《摩拿法典》(约编成于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记述,共有50余种阁提。阇提仍然实行职业世袭和种姓内部通婚。各阇提的社会地位与其原来所属的瓦尔纳等级相适应,但原有瓦尔纳名称逐渐消失。社会地位最低下的是所谓不可接触的贱民(旃陀罗),他们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十六世纪葡萄牙人入侵印度后,称印度的阇提为卡斯塔(casta,源自拉丁文castus,原意为“纯洁的”),后来演变为现在英语和法语中的卡斯特(caste),为世界所通用,我国现代文献中也译为种姓。种姓制度以印度的最为典型,在南亚其他地区和非洲等地也有类似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的形成和发展与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马克思在第一卷考察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时指出:“工场手工业把局部劳动变为一个人的终生职业”,符合于“使手工业变成世袭职业,使它固定为种姓,或当一定历史条件产生与种姓制度相矛盾的个人变化时,使它硬化为行会”(23·377)的历史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