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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78页(996字)

反映自然界各种现象和过程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我们周围的各种自然现象和过程,大至宇宙天体,小至基本粒子,不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无不按照一定的秩序和方向运动变化。而规定自然现象和过程运动变化的秩序和方向的,是这些现象和过程的内部联系和它们的性质。

广义地说,自然规律包括社会规律。因为社会也是自然界的一种现象和过程,它同自然界的其他各种现象和过程构成一个统一体。狭义地说,自然规律不包括社会规律,它单指自然界中除社会以外的各种现象和过程的规律。因为社会同自然界的其他各种现象和过程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

在《资本论》中,自然规律这个范畴常常被用来阐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意指经济规律也象自然规律一样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

如说“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23·8),“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23·806)等。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23·12),“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23·11)

另一方面,意指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也象自然规律一样具有自发性。如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极端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产的社会联系只是表现为一种不顾个人自由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25·996-997)又如,在论述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时说:“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23·92)

无论从以上哪种意义上使用自然规律范畴,都和资产阶级经济学把资本主义制度描绘成合乎理性的天然制度而使用的“自然规律”概念根本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反对资产阶级学者认定资本“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见选1·118)的观点,反对他们“把经济学归结为最后的终极的真理、永恒的自然规律”(选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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