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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27页(664字)

十六世纪至十九世纪葡、英、荷、丹、法等国政府各自特许建立的对印度和东南亚各国从事殖民掠夺的一些贸易公司。

这些公司和本国政府有密切联系,在印度、马来群岛及远东各国享有贸易独占权,并拥有武装和舰队,对殖民地区进行疯狂掠夺,从事奴隶买卖和海盗活动,对各该国的资本原始积累曾起重要作用。

在这些公司中,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势力最为雄厚。该公司成立于1600年,一开始就打着“商业公司”的招牌,干着强盗式的殖民主义勾当,是英国在印度、中国以及亚洲其他国家推行殖民掠夺政策的工具。自十八世纪中叶起,英国殖民主义者以公司的名义,通过战争,排挤法、荷等国势力,建立了在印度的统治地位。

东印度公司曾垄断了对印度的贸易,并操纵了这个国家最重要的管理职能。该公司还拥有同中国贸易和对欧往来的货运的垄断权。

“对盐、鸦片、槟榔和其他商品的垄断权成了财富的取之不尽的矿藏。……巨额财产象雨后春笋般地增长起来,原始积累在不预付一个先令的情况下进行。

”(23·821)因此,东印度公司所掠夺的大量财产和利润,成为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

产业革命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资本的发展要求,英国政府先后取消了该公司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权。

1857-1858年的印度民族起义,迫使英国改变其殖民统治形式,于1858年撤销东印度公司,将管理印度的权力直接收归王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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