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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小时工作日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52页(747字)

指1847年6月8日英国议会通过的工厂法。

这个法案规定,从1847年7月1日起少年(从13岁到18岁)和所有女工的工作日先缩短为11小时,从1848年5月1日起再限制为10小时。十小时工作日的规定虽然在预定日期生效,但1850年2月8日英国高等控诉院的一项判决实际上废除了这项法案。

1850年8月5日通过的新的补充工厂法恢复了10小时工作日的规定。这个法案在1853年又作了补充,才把受它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的限制之内,而在这以前英国的所有工厂法都没有限制成年男工的劳动时间。1860年以后一系列的产业部门也先后接受了1850年工厂法的约束,实行十小时工作日。

十小时工作日法案是十九世纪以来英国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

从1838年以来,英国工人就已把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当作经济上联合的口号。到四十年代,由于工厂主在废除谷物法运动中需要工人支持,由于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托利党人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才使这个法案获得议会通过。

在英国工人争取十小时工作日斗争的影响下,法国、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也展开了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

1866年9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指出:“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见23·334)。马克思在评论限制工作日时写道:“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多么大的变化啊!”(2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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