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页(1121字)

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际贸易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国际贸易组织方面的法律。(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

(3)关于国际技术贸易方面的法律。

(4)关于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5)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的法律。

(6)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7)关于国际贸易结算和会计制度方面的法律。

(8)关于海关监管和关税方面的法律。

(9)关于国际贸易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的法律。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或规定。国际贸易法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11世纪开始,在欧洲国家之间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商业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有人把它们称为商人习惯法。但自15世纪以后,欧洲中央集权制国家兴起,各国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之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关系在长时期内主要通过冲突规范,适用各国国内民商法来调整。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日益频繁,通过冲突规范引用各国国内民商法处理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要求。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于罗设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

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其复杂性也随之增加。为了调整大量而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和世界性的条约。例如,《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

这为国际贸易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和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下,于伦敦召开了国际贸易法问题讨论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

1966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协调和制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以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贸易的重要公约和规则。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该委员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制定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机构。此外,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其他的国际组织也在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和惯例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后经多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津规则》等。这些对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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