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页(201字)

“担保物权”的对称。

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他物权的一种。

一般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一般不包括处分。自罗法以来,用益物权表现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使用权、居住权、建筑权等。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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