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页(260字)

“用益物权”的对称。

权利人为确保债权实现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立的物权。他物权的一种。旨在为特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特殊保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或其保证人提供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变卖或折价,从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担保物权通常由合同约定而产生,因所担保的债务终止而消灭。债务人或其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或权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使用权等。

传统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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