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页(322字)

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负责。

两合公司是介于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间的一种形式。其经济意义在于既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以取得外界信任,又可吸收有限责任股东以扩大公司的资金和势力,由于无限责任股东担有很大风险,因而他在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享有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明确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和对外代表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死亡会导致退股或公司结束,有限责任股东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股份由其继承人继承。

两合公司除一般解散原因外,还可因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的全体退股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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