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2页(1087字)

亦称“竞投”。

由专门从事拍卖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公开竞购,把货物逐件逐批以击槌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时有采用,属于现货交易。

这种贸易方式可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奴隶社会时期,人们即采用这种方式买卖奴隶和战利品。

而目前则主要适用于一些规格复杂、难以标准化、产品又比较分散的农畜产品和贵重商品等,例如,毛、毛皮、茶叶、烟草、香料、水果、蔬菜、类和古玩、毛毯、艺术品等。按照拍卖规则,凡参加拍卖的货物都必须预先存入拍卖行仓库,以进行拣选、分类和分批,然后由拍卖行根据货物情况编印拍卖目录公布。

有意购买者可在拍卖前到仓库看货,待拍卖时出价竞购。购得货物的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是几天至两个星期不等)按约支付货款。

就拍卖形式而言,主要分为:(1)增价拍卖,也称买主叫价拍卖。拍卖时由拍卖人宣布最低价后,由买主竞相加价,直至出价最高时由拍卖人接受而达成交易。

(2)减价拍卖,又称卖主叫价拍卖,或称荷兰式拍卖。拍卖时,由拍卖人先开出最高价,然后由拍卖人逐渐降低开价,直到有人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

(3)密封递价拍卖,又叫投标式拍卖。事先由拍卖人公布某批商品的估价,然后竞购者以密封标单寄给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出价最高的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民法典或货物买卖法中,对拍卖合同的成立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如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拍卖则作出如下规定:(1)如货物以拍卖方式批发买卖者,则每批可视作一个分立的销售合同。

(2)当拍卖人以击打木槌或其他习惯方式宣告拍卖成立前,任何竞买者均可撤回其出价。(3)如拍卖时未宣布卖方保留参加出价的权利,则卖方本人或雇佣别人参加出价,或拍卖人知情而接受卖方或其雇佣人员的出价,在法律上视为一种诈欺行为。

(4)在拍卖中,卖方可以宣布保留价格,也可以明确表示保留参加出价的权利。根据拍卖过程,拍卖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属于现货交易。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标准合同上签署,并随即支付部分货款,待款项交清时,提货过程可告结束。(2)具有公开性。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和竞买者之间的投价和接受都是在拍卖地点公开进行。(3)拍卖者与竞购者事先均无法知道最后的成交价,但对于拍卖者而言,最后接受的价格是根据市场状况的理想价格。

而购买者的买价则是购买者较愿支付的理想价格。(4)只适合特定商品交易,不能随时进行。

(5)拍卖人发出的拍卖通告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竞买者应邀出价才是要约,而拍卖人击槌的行为则构成承诺,拍卖合同于击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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