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页(957字)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出租财产交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享有对出租物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物品的所有权则仍属出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将该物归还出租人,或根据合同规定低价转让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支付较低的租金继续租赁。现代的租赁贸易产生于19世纪中叶,但真正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设备租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展起来的。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金融组织成立租赁公司,对东欧和发展中国家开展这种租赁业务。中国自1981年成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后,已陆续成立一些专业性租赁公司,专门经营设备租赁的国际业务。

在租赁贸易中,作为出租人的有:(1)专业租赁公司。(2)制造厂商。

(3)银行或保险公司。(4)制造厂商或租赁公司与银行组成的联合组织。此外,在国际租赁市场上还有经销商和经纪人。

租赁贸易的方式主要包括:(1)专业租赁。一般由制造厂商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经营。适用于技术发展迅速的商品,如电子计算机、汽车等。

(2)维修租赁。出租人除出租物品外,还承担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提供燃料、原料、部件以及培训技术人员。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上述各种费用在内。(3)融资租赁。出租人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由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出租机器或设备。(4)信贷租赁。

亦称衡平租赁。由出租人提供租赁设备所需资金的20%-40%,其余60%一80%的资金,由其他银行或财团借贷,出租的设备所有权属租赁公司,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出租给承租人。

通常用于大型设备的租赁。(5)杠杆租赁。亦称代偿贷款租赁。租赁公司对价格很高的设备无力筹措资金时,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购买设备,并把该出租的设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作为抵押,同时,指定承租人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按时支付租金,偿还贷款,获得对出租物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公司从中收取佣金。

租赁贸易的一般程序为:(1)由承租人就其所需要的商品的品名、规格和交货日期等条件,直接向制造厂商联系。(2)购货合同谈妥后,由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制造厂商签订购货合同,承租人只付租金,不付货款。

(3)制造厂商按购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收货人,直接向承租人发货,货到后,经承租人验收合格,租赁期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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