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页(529字)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基于一方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使得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4)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出现。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消灭。至于合同效力的消灭是从订立合同开始,还是从解除时开始,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大陆法系的原则是合同自订立时起即无效,要求有关当事人归还从对方取得的货物,无法归还时应归还其价款。英国法原则上规定合同自解除之时起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再返还,但可对全部违约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规则是:合同解除,一般只是对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原已发生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受影响。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行使解除权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原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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