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页(437字)

通过关税以外的各种手段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

可分为以下两类:(1)直接措施。即以改善国际收支或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通过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差别待遇,直接限制进口品种、数量或金额的措施。

主要有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自动”限制出口、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外汇管制等。

(2)间接措施。即以某些合法理由对进口商品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并不对商品进口规定直接的限制。主要有:实行复杂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包装装璜条例、技术鉴证等;复杂的海关手续、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鼓励或限制扩大本国产品消费的购买;对进口商品征收国内税等。

非关税壁垒历来是各国争夺世界市场的主要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多次关税减让谈判后,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而非关税壁垒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和控制,在各国贸易战中日益被广泛采用。

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估计,80年代末各种名目的非关税壁垒多达1000余种,世界贸易约有48%遭到非关税壁垒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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