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配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页(519字)

亦称“进口限额”。

进口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数量或金额限制的一种配额。它是国家对商品进口数量实行限制的手段之一。

在限额内的准予进口,超过限制则不准进口,或者在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方准进口。1931年法国率先实施,此后为资本主义各国所采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商品实行进口配额制。受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主要有纺织品、服装、鞋类、某些钢材、小汽车、家用电器、某些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食品、工艺品和土产品等。

其限额一般是根据某一时期的数字加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其期限有一年、半年或一个季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缔约国不得设立和维持配额,但各国并未遵守。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美国、加拿大、芬兰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分别规定了中国向有关国家出口棉、毛、化纤纺织品的配额。

中国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配额。在此之前,中国不实行进口配额。

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0月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2月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口配额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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