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页(1301字)

中国对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的进口实行配额管理与非配额管理的行政规章。

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批准,10月7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共6章3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管理体制。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进口机电产品,均按本办法办理;进口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双边(中国和产地国)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由国际或双边认可的机构提供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书;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2)配额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共18种。

包括:汽车及其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断层成像装置;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分配。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3)非配额管理。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

对其他非配额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4)监督和保障。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1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构申请延期。

需办理进口证明的机电产品,在领取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当某种机电产品进口急剧增多,国内相关产业或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机电进口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其损害威胁。(5)法律责任。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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