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页(736字)

亦称“输入许可制度”,一国规定的某些商品须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方准进口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西方国家广为采用,战后一度有所放松。70年代中期,由于西方国家经济停滞,市场竞争激烈,许可制度又有所加强。

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为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也实行进口许可制度。国外的进口许可证,依其准许进口的程序不同分为:(1)公开一般许可证。国家对该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一般无数量与产地的限制,进口商只须填写一般公开许可证,即可获准。有的国家放得更宽,进口商无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在进口报关时填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范围,即可进口。

(2)特准进口许可证。属于该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进口商必须事先申领许可证方能获准。

其适用范围是烟、酒、军火武器等,或某些禁止进口的商品。

这类商品的进口通常限定供货的国别或地区,限定进口的数量或金额。

依有无进口配额又可分为:(1)有定额进口许可证。国家对该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事先规定有进口配额。

进口商须在配额的限度内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签发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国家对该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事先不公布进口配额,其进口许可证的签发通过逐笔审查进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贸易谈判达成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规定,各国进口许可证的单证和申领应尽可能简化;自动许可程序不得用以限制进口;非自动许可程序下,须公布发放的许可证数字并将其分配情况通知有关方面。

在中国,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同年5月,经贸部、海关总署颁布的《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进口许可证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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