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页(2702字)

中国调整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使用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2年12月31日发布,199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3年2月15日进行了修订。本法旨在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主文及两个附件。

主文共7章24条。

附件一《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纺织品配额品类表》,列举了中国对美国、加拿大、欧共体以及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芬兰等欧洲主要国家的出口配额纺织品类别及出口非配额纺织品类别。附件二《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所需证书种类》,列举了中国对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挪威、奥地利和芬兰出口纺织品时所需证书的种类。

主要内容:(1)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

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为本地区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按经贸部规定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的余缺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并负责本地区对设限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工作。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2)配额及其分配转让。本法所称“设限国家”,指与中国签有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纺织品配额”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其分类和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

上年9月进行预分,当年3月进行决分。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1至8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

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使用率低于90%,按其实际使用分配。

如使用率低于90%的,但在当年7月15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3年度配额。如在8-9月交回当时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10-11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12月1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

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在本地区内或跨地区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经转让企业所在地的经贸委批准并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转出的比例最高为有关类别的20%,如超过20%,则在分配下年配额时扣减所超百分比的数量。如连续两年转出同一类别的配额,则在分配第3年配额时予以适当扣减。配额转让应在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转入者不得再次转出。各地经贸委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组织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间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但须报经贸部备案后下达配额调剂通知方可执行;如需调至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报经贸部批准后方可执行。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于半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3)出口许可证制度。

出口配额纺织品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订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副本一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

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签证日期应尽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一般为3个工作日。(4)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所需证书种类。

①对欧洲共同体出口:须开具以下证书: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非配额类别须申请装船证书,作为出口统计凭证;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对协议项下第1、2组商品,除出口许可证、装船证书外,还须申请纺织品产地证;对通过欧洲共同体转口,加工后再出口的纺织品,勿须申请纺织品出口证书,对外部加工(OPT)纺织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出具纺织产地证。②对美国出口:所有协议项下类别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对金额在250美元以下的样品输出勿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③对加拿大出口:配额类别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配额类别勿须申领证书。④对芬兰出口: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外部加工(OPT)纺织品配额类别须申请专门的纺织品产地证;对协议项下手工制纺织品,须申请手工制品证书。⑤对挪威出口: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工业家配额类别须持挪威外交部签发的工业家配额证书申领出口许可证。⑥对奥地利出口: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对协议项下的监督品种须出具专门的出口证明书。(5)奖惩。对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出口实绩达到分得配额95%以上的出口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①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着,售价水平高。

②带动非配额产品出口贡献大。③使用国产面料高于同类企业。出口企业获得的奖励配额将不作为下年配额的基数。

奖励配额的来源,为扣罚配额和使用部分灵活条款所提供的配额。

但扣罚配额先用于补偿被占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①对不按本办法上交剩余配额的,予以扣罚。

②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加倍扣罚。对超配额发证的签证机关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发证权。

③对售价过低的出口企业,酌情减少下年配额。

④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中国纺织品至设限国的出口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⑤擅自更改、伪造纺织品证书者,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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