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页(1209字)

中国调整有关出口许可制度管理关系的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1980年6月颁布,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

对外贸易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权经营在批准范围内的出口业务。

需要经营某项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批准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对外贸易部或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和有关海关登记后才能经营出口业务。(2)实施出口许可制度的范围。

经批准经营出口的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即视为取得出口许可,海关可凭公司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必另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为了防止各地、各部门的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市场的容纳量,对外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出口数量的商品;为防止出口价格过低,对外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或者国别政策的需要,对外贸易部认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适当控制出口的商品。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未经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各有关部门、企业、团体组织的出国展览的展销品和出卖品;各企业、厂矿与国外签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贷款合同,不通过外贸公司要求直接出口的商品;各外国使团、企业代表、外国公民和旅游者运出的货物;外国公民和旅游者带出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货物。

遇下列情况,对任何企业向任何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任何商品,对外贸易部可随时通知其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不符合中国对输往国家、地区的国别、地区政策的;不符合中国和输往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的内容和精神的;双边贸易中由于外汇平衡的原因,有必要推迟或减缓出口的;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口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的。

(3)审批和发放出口许可证的程序。出口许可证应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或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发货前报对外贸易部或经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审批。

申报出口许可证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出口货物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两分随“出口货物报关单”送交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中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送当地中国银行凭以检查结收外汇。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要求展期,不能超过6个月,展证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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