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页(1975字)

中国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2月23日颁布,同年4月1日生效。旨在外贸管理工作的更加规范化,使贸易出口有秩序地健康发展。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1)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和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并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有关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由外经贸部颁布、解释,并根据国际市场和国内货源情况进行调整。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是国家出口许可制度的发证机关。(2)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单位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实行分级签发管理许可证原则,各级发证机关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商品,须到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部分出口,凭配额向外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属于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发证的商品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领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凡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标的(不包括追加部分)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标的1/4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的,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对于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各发证机关。

(3)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由海关签注后,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单位核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以及大米、大豆、原油、煤炭等26种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内容不得修改。一般不可跨年度使用,其证面有效期最迟为当年12月31日。(4)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三氯化砷、二烷氨基乙基-2-醇及相应季铵化合物,以及国际公约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对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口,均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5)签发出口许可证须审核的内容。

一般须提交有关批件、材料、出口合同及信用证,并填申请表一份。着重对经营能力和出口价格进行审核。

(6)对易货、边境贸易,除限制出口商品外,按易贸计划安排出口。对台湾贸易不属边贸范畴,按对台湾贸易的规定执行。(7)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内出口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收购产品出口或超越经营范围。

其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8)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9)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凡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海关登记备案前申领出口许可证。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配额指标。

(10)对中国设立于境外的企业,如需国内物资入股或投产、视同正常出口贸易申领出口许可证。(11)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公司出运项目自用的国产商品,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12)对中国主办的各种出口展销会所带展品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展销会后须全部运回。(13)关于外运货样。非外贸单位因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外提供试验性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以每批货样计)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运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2000元/批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

2000-10000元/批者,由领证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10000元/批者,按正常贸易管理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14)对外经援物资出口,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材料,严禁骗领、倒卖、非法转让出口许可证。如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发证权等处分。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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