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页(733字)

亦称“出口津贴”或“出口奖励金”。

一国政府为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增强其在国标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厂商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的现金补助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依其方式可分为:(1)直接补贴。政府按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政府指定的出口商品,一经出口即可享受,而不附其他条件。

美国、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大多数农产品的出口实施这种补贴方式。(2)间接补贴。

政府从财政或运输上等方面给予出口厂商以优惠待遇。主要有:对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实行暂时免税或退税;减低国内课征的所得税、消费税等税费;提供低利出口信贷;降低运费等。获得补贴的出口商品,其国内价格一般高于出口价格,从而为对外倾销提供了条件。为避免和制止倾销,一些国家在通商条约中规定有限制出口补贴的条款,但收效不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认为,出口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缔约国造成有害的影响,对它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行”。因此,总协定禁止发达国家对非初级产品给予补贴;在不对别国的贸易或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条件下,它不阻止发展中国家对非初级产品使用出口补贴。

总协定要求各缔约国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行补贴,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补贴,则不应使这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内地税,或者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视为补贴。中国原来是实行出口直接补贴的国家。

为使出口贸易符合国际规范要求,出口补贴从1988年开始冻结,并在1991年1月1日予以取消。

现时对出口企业的扶助措施,主要是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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