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文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页(1271字)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全部条款。

1947年10月签署,1948年1月1日生效。几经重大修改,现行的1964年修订的文本,共4部分38条:(1)第1部分,第1条至第2条是核心部分。

第1条确立了总协定的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关税减让表,是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第2部分,第3条至第23条,是关于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定。第3条为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规定了禁止实行歧视进口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措施。

第4条至第10条分别就电影片、过境自由、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估价、规费和输出入手续、原产国标记、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作了规定。第11条至第14条是处理数量限制问题,就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和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作了规定。

第15条规定了外汇安排是关于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16条要求取消出口补贴。第17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其对外贸易中不能实施歧视。第18条是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关税和某些数量限制方面“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

第19条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规定了何时可采取紧急行动以对付进口对国内生产商造成的损害。第20条和第21条是规定总协定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第22条是关于协商,要求各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充分的合作。第23条是关于争端的解决。

(3)第3部分,第24条至第35条,是有关加入或退出总协定的程序以及关税谈判的规则等规定。第24条规定适用的领土范围,在何种情况下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可对最惠国原则构成例外。

第25条对缔约方的联合行动作了规定。第26条对总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作了规定。

第27条是关于关税的减让或撤销。

第28条是关于关税减让表的修改。

第29条是关于总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第30条是关于总协定的修正。

第31条是关于总协定的退出。第32条是关于缔约方的定义。第33条是关于总协定的加入,规定非缔约方政府申请加入总协定应由缔约方全体2/3的多数通过。第34条规定总协定的附件为总协定文本的组成部分。第35条规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协定的特殊情况。为使总协定能够为经济体制、发展程度和贸易政策有较大差异的众多国家所接受,《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1、第2部分,对于第3部分则允许各缔约方在不与国内现行立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4)第4部分,第36条至38条,是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这部分内容是1964年增加的。第36条是关于满足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需要的原则和目标,规定发达的缔约各方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第37条规定了发达的缔约方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履行的义务。

第38条规定了由缔约方全体采取的联合行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了总协定条款的修正案,对总协定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参见“关贸总协定条款的修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