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磋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1页(408字)

亦称“全部磋商”。

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或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援引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限制的条款时采用的一种磋商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应在实施或加强进口限制后(如能事前磋商则应于实施或加强前),立即与总协定其他缔约方进行协商,并须提交下列文件:(1)进口限制的法律和行政基础。

(2)用于限制进口的方法。(3)对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待遇包括使用双边协定的情况。(4)受不同进口限制形式影响的商品或商品组。

(5)用作目的在于国际收支上的限制进口的手段的国营贸易或政府垄断。(6)从上次磋商用于放宽或否则修改进口限制下采取的措施。

(7)进口限制对贸易的影响。(8)因国际收支的原因实施限制的总政策。上述文件由总协定秘书处负责分发。实施完全磋商经国际收支委员会的讨论。

讨论的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的地位与前景;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限制制度和方法;限制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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