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2页(579字)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设于瑞士日内瓦。

根据缔约方全体大会1960年6月4日的决定而成立。它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总协定缔约方派出代表组成,并可以增选对理事会议事日程上的某个事项感兴趣的任何其他缔约方为其正式成员。代表理事会主席由总协定全体缔约方选出,任期1年。代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1)负责缔约方全体大会的筹备工作。

(2)有权在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其会议期间涉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进行审议和处理。(3)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并决定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

(4)监督总协定各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的工作,审议这些机构的报告并向缔约方全体提出适当的建议。(5)处理缔约方全体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并酌情向缔约方全体提出对于某项事务的处理意见。对于代表理事会作出的某项决定,某缔约方如认为有损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权向缔约方全体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该缔约方可以要求代表理事会暂缓实施这项决定。目前,代表理事会的成员国已占总协定缔约方的2/3。1968年,缔约方全体曾要求代表理事会最大限度地运用其于1960年所赋予它的权力,以利于缔约方全体能在大会期间集中精力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大问题。

代表理事会在长期实践中已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核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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