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供应者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4页(705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产品主要供应者有权向对方提出其产品关税减让谈判要求的有关规定。

主要供应者是指在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一缔约方在另一缔约方贸易中某项产品最大数额的出口国,一般以其出口产品在该进口缔约方市场上占5%-10%为标准。“产品对产品”的关税减让谈判是在特定的缔约方之间进行的。主要供应国与进口国组成该项产品关税减让的一对谈判国后,即可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主要供应国有权向进口国提出对该项产品减让关税的要求。

减让谈判之所以在主要供应国与进口国之间进行,是因为进口国只有与主要供应国进行谈判,才能准确地对减让作出估价,并以此向主要供应国进行讨价;进口数额较小的国家与主要供应国谈判,难以确定实际的减让价值,也难以向主要供应国讨价。该规则是传统谈判方式下的产物。

其缺陷是:当某项产品的主要供应者不是总协定缔约方或并未参加多边贸易谈判时,别的缔约方则无法向进口国提出谈判要求;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出口方面很难成为主要供应者,使关税减让谈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1956年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对此作了修订:(1)主要供应者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该项产品有共同出口利益的一组缔约方,集体地作为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者。

(2)在主要供应者未参加多边谈判或非缔约方成员的情况下,非主要供应者也可向主要供应者提出谈判要求;但被要求的进口国可以接受,也可以援引主要供应者规定予以拒绝。

享有某项产品关税减让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如其产品已不再是主要供应者,不能仅凭其最初谈判权提出谈判要求。其最初谈判权只适用于原有关税减让拟作修改、撤销或中止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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