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回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6页(937字)

关贸总协定主持的第7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这轮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故称为“东京回合”。又因是美国总统R.M.尼克松倡议举行的,亦称为“尼克松回合”。

参加的有99个国家,其中包括非缔约方29个。

“肯尼迪回合”结束后,国际商品贸易总体关税税率水平虽大幅度下降,但仍有约30%的进口产品不受关税减让协议的约束,一些贸易障碍没有完全消除;欧共体在1972年因英国的正式加入以及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约合并,其势力大增,特别是5年内完全取消相互之间的工业品关税,使欧共体国家在世界贸易额中所占比例达50%。与此同时,日本的经济与贸易也获得迅猛发展;美国则因1971年美元金本位制的崩溃,出现了严重的贸易赤字,它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地位受到严重威胁。

为摆脱困境,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欧共体和日本多次协商,提出1973年开始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召开多边的综合贸易谈判。这一提议获得总协定1972年3月理事会上所有工业化缔约方的支持,并导致1973年9月总协定“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的产生。鉴于上述背景,“东京回合”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之间进行。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取得了如下成果:(1)关税减让。关税的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按一定公式,全部关税削减25%一33%,其中美国平均降低30%-35%,欧共体降低25%,日本降低50%左右。

从1980年1月1日起至1987年1月1日止,每隔1年减低一次。(2)消除非关税壁垒。达成了6项非关税措施协议和3项专门商品贸易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技术标准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反倾销措施协议》、《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上述协议除《政府采购协议》和《海关估价协议》于1981年1月1日生效外,其他协议均于1980年1月1日生效。这些协议概属总协定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外的协议,因此,仅对签字国有效。

(3)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此外,还决定将国际小麦协定从1979年7月起延续两年,并完善了总协定关于争端的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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