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8页(1279字)

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政府间金融机构。

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现有会员国151个。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但由于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席位长期未能恢复,直到1980年5月才恢复中国的代表席位。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与贸易发展;促进汇价的稳定;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协助会员国调整临时性国际收支的失衡。

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1)成员国所认缴的基金份额。具体数额由成员国的国民收入、外汇储备、进出口贸易额确定。(2)特别提款权。按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认缴份额比例分配,可用于向基金组织换取外汇。

(3)借款。基金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和业务机构组成。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总裁为最高行政领导人,副总裁协助其工作。

基金组织的重大问题都是由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投票决定。投票方式是:每一会员国都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在此基础上,按各会员国在基金组织中认缴的份额,以每10万美元增加一票。

会员国投票权的多少,基本上取决于该国所认缴份额的多少。

美国在基金组织中缴纳的份额最大,所拥有的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20%以上。

由于对重大问题,需85%的赞成票才能通过,使美国实际掌握了控制权,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会员国政府提供贷款,用于解决因经常项目收支逆差而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会员国用本国的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自由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由此从基金组织取得贷款。贷款种类有:(1)普通贷款。主要用作会员国解决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周转资金。

贷款期限为3-5年,最高额度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25%。

它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基金组织对初级产品出口国因出口收入暂时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所提供的一项专用贷款。

期限是3-5年,额度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50%。(3)缓冲库存贷款。

基金组织为稳定国际市场上的初级产品价格而向初级产品出口国发放的一种贷款。期限、额度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相同。(4)中期贷款。基金组织为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而设立的贷款项目。

贷款期限为4-8年,最高额度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40%。(5)信托基金。

即基金组织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个贷款项目。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0.5%。(6)补充贷款。即基金组织为弥补普通贷款不足而设立的贷款项目。

贷款期限为7年,备用安排期为1-3年。此项贷款已办理完毕。(7)结构性调整贷款。

用于帮助低收入成员国解决长期存在的国际收支逆差的资金需要,期限为10年,利率0.5%,最高额度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63.5%。

(8)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即向实施为期3年的宏观经济和结构调整规划的最贫困的会员国提供的贷款。基本贷款手续与贷款条件大体上与结构性调整贷款相同,最高额度可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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