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合作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0页(466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根据维也纳报告的设想,建立的政府间货币金融合作组织。

成立于1973年4月3日。基金的主要目的是:(1)向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稳定欧共体成员国相互之间的货币汇率,把汇率上下波动的幅度限制在2.25%的范围内。(2)通过国际清算银行,基金支持成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活动,形成成员国的清算中心。

(3)逐步集中成员国的货币储备,使基金组织最终起到共同体的中央银行的作用。

(4)用欧洲记帐单位代替美元作为成员国间的结算单位。欧洲记帐单位相当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含金量为0.88671克。

基金总部设立在卢森堡,日常活动受欧共体中央银行委员会的监督,遇有重大问题,则由部长理事会讨论决定。资金来源是由共同体成员国先缴基金的20%,共113亿欧洲记帐单位(约含135亿美元)。

基金在成员国财政部长的监督下,由各国中央银行共同管理。成员国借款最高限额为21亿欧洲记帐单位,每次借款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可以展期3个月。欧洲货币合作基金于1979年3月被欧洲货币体系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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