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一体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1页(977字)

国家间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经济联合体的事态或过程。

经济一体化首先兴起于欧洲。1949年,苏联和东欧国家成立第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经济互助委员会。60年代以后,经济一体化流行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80年代以来,又波及到北美。经济一体化已成为许多国家维护和扩大经济贸易的重要措施。在经济领域,最初是用“经济一体化”来表示企业间通过卡特尔、康采恩等形式结合成的经济联合体。

50年代初,人们开始用“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表示将各国分立的国民经济结合成更大范围的经济区。目前,对经济一体化的确切定义,经济学家们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荷兰经济学家丁·丁伯根认为: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实行经济一体化的各有关国家之间贸易的完全自由化;美国的B·正拉萨认为,经济一体化是指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移动的所有人为限制的完全消除;美国的另一位经济学家认为,除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移动的所有人为限制以外,还要实现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对经济一体化的类型,经济学家们也有不同的观点,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及最新版的《社会科学国际百科全书》将国际经济一体化划分为以下6种类型:(1)特惠关税区。即成员国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这是经济一体化最低级的形式。

(2)自由贸易区。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可完全自由移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留其各自不同的关税率。(3)关税同盟。即各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及其他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

(4)共同市场。除在共同市场成员国内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税率外,共同市场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可自由流动。

(5)经济同盟。即进一步协调成员国间的经济、金融及社会政策的决定和废除政策上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

(6)完全经济一体化。即所有成员国采用统一的货币、财政和社会政策,并设立一个超国家性质的中央机构对所有经济事务实行控制,所有成员国都受其制约。

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上述6种类型也可以看成6个发展阶段,但不能把这些阶段看成是必然过程。

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是从关税同盟发展到经济同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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