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1页(1552字)

中国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

1991年6月29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该法共8章46条。第1章“总则”,共6条。

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领导体制、专卖制度、基本措施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性做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2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共5条。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3章“烟草制品的生产”,共3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的企业,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卷烟、雪茄烟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第4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共10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可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关物价部门备案。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5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共3条。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上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6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共2条。

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7章“法律责任”,共15条。对各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2条。

对该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与施行时间等作了规定。该法施行后,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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