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2页(516字)

一国出于某种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商业机构,赋予其垄断经营某种商品,禁止他人参与经营的一种权利。

专营权是专卖制度的核心。国际贸易中,供应商授予生产商或经销商独占使用其技术、工业产权,或独自经营其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权利。

如许可人将专营权授予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在一定的地区独家推销或进行销售技术等服务。

许可人在授予专营权后,被许可人就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某项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某一商品和服务在一定区域内的独占权,许可人不能再把该项权利在同一时期或地区许可给他人。

专营权是贸易双方经营权行使的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但也受一国有关价格、竞争等立法的限制。如有些国家规定,独占性专营权条款有效期最多10年。

法国规定,产生双方义务的合同不应以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特许权受让人自己确定产品出售价格的自由为目的。欧洲共同体有关规定,一方面承认一方给予另一方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有采购、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垄断性,另一方面又取缔旨在阻碍、限制、扭曲竞争规则的协定或行为,如旨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确定采购出售或其他转换条件价格的协定,旨在向贸易伙伴对相同的服务施加不平等条件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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