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3页(725字)

转移货物的支配和占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发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交货通常有两种方式:(1)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Actual Delivery)。卖方自愿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内陆交货价的合同(如Ex works)和目的地交货价格的合同(Ex ship),都是实际交货。

(2)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或存放货物的仓库钥匙交给对方。

采用CIF CFR和FOB凭单据交货的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这两种交货方式都被普遍采用。

关于交货地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卖方营业地,只有日本规定在买方所在地。但对特定货物,都规定在物的所在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如果买卖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而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的,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交货时间的规定是: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为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为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某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如果卖方在规定日期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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