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6页(527字)

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灭失责任依据导致灭失的原因可以由交易双方、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归责制度。

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品质低劣、包装不善而不适航等,应由发货人承担;因运输过失,如对于共同海损作出错误判断而弃货,应由承运人负责;因意外事故,如盗窃、战争等所致货物灭失,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交易条件不同,责任承担者亦有区别。目的地实际交货下,如果缘于货物本身的原因,责任方应是卖方发货人,发货人有继续负责交货或赔偿买方损失的责任;如果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发货人向承运人索赔;如果已保险,也应由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象征性交货合同(如FOB合同、CIF合同等)下,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灭失,实际责任承担者是买方,应由买方负责损失的索赔处理;有时,双方虽然可能都已知晓货物已经灭失,但卖方已提交合同单据时,买方也必须支付价款,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前,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手中还是已在买方手中或已转售给第三者,发生灭失后,卖方仍有权向买方提交单据收取价金;付款后如果灭失是货物本身的原因,买方仍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是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须由买方向他们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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