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1页(701字)

亦称“运费付至价格”。

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的一种国际贸易术语。卖方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发票及其他证明凭证;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按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或者如果有后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交付时止;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已交付时止,支付因订立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关税和海关手续费,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措施能提取货物的通知;按照习惯自行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支付交货的核查费用,提供包装及标记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接受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自货物交付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若买方没有给予卖方有关确定装货时间、目的地的充分通知,则自规定交货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供应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支付已交付时起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约定目的地之前的一切费用及卸货费用;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等。

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由后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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