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6页(1019字)

中国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运输工具检疫的法律。

1991年10月30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公布,1992年4月1日施行。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共8章50条。

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实施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对此,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5日发出通知,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2)进境检疫。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该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鉴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依法做出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3)出境检疫。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4)过境检疫。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验,出境口岸不再检疫。还规定检疫对象、处理方法等。(5)携带、邮寄物检疫。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进境的申请、检疫手续,禁止范围,检疫证件,处理后果等作了规定。(6)运输工具检疫。对运输工具的检疫方法、处理方式作了规定。(7)法律责任。对主要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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