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7页(354字)

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普遍优惠的进口最高数量或金额,达到或超过限额就恢复正常征税,不给予享有普惠制的一项制度。

诸如欧洲共同体和日本规定,当优惠进口额达到根据预先确定的预定限额时,暂时停止普惠制待遇。共同体对每年的预定额一般在上一年底前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各国的实践,最高限额按其使用范围划分为:(1)全球性最高限额。给惠国对来自所有受惠国的某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优惠进口限额。

(2)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给惠国对来自每个受惠国的某项产品分别规定的最高优惠进口限额。一般每个受惠国最多给予最高限额的50%,有的国家或地区最高额限制的比例,只占40%、30%等。对那些敏感的商品实行灵活的最高限额,先来先得,用完为止。

有时超出一点,仍可享受普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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