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84页(680字)

依法从事产品质量的检查、测试和评估,并作出相应检验报告或结论的专门机构。

主要包括:(1)法定检验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组织机构,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授权检验机构。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依法授权,依法从事一定产品检验的专门检验机构,如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等。

(3)其他检验机构。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包括计量器具鉴定、药品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船舶、集装箱等方面的专门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实践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人员、机器设备、环境条件、相应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条件,其资格的取得,应在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后,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出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申请,经认证委员会推荐,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确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提供公正、科学和权威的检测数据、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具体包括:商品质量抽查、为新产品鉴定、生产许可证发放和质量认证等出具检验结果和证明;向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信息、标准贯彻情况等等。检验机构在承担认证等其他任务时,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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