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反托拉斯法三倍损害赔偿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4页(1049字)

美国克莱顿法所确立的,私人因为受到违反反托拉斯法所致的损害而可以提起的一种三倍损害赔偿诉讼。

此种诉讼作为执行反托拉斯法的途径得到广泛使用。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由于“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任何事情”而使任何人的企业或财产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要求获得三倍于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金和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该法第6条规定授权“任何人、商行、公司或联合体”,对违反反托拉斯法而导致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可以提起衡平法上的禁止令补救方法诉讼。其要点是:(1)“人”的定义,“企业或财产”的解释。

“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公司、联合体、任何形式的商业实体、州、地方政府部门。后来外国主权也为最高法院确认为“人”的定义之内,但与此相反,美国最高法院在此之前的判决中,却认定“美国”不是克莱顿法含义内的人,因而不能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只能提起实际损害赔偿诉讼。“企业或财产”,包括原告的企业被损害或被破坏的场合及业主和客户因反托拉斯法被违反而多支出的情况。(2)政府可以代表消费者,以政府监护人身份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3)时效。必须在诉因出现(一般指原告受到损害之日)4年内提起。(4)最初证据(prima facieo evidence)。政府指控被告的执行反托拉斯法诉讼程序的最终判决或裁定,可以作为有关私人执行诉讼程序中的最初证据。

但如被告在政府提起的执行诉讼程序中接受的是“同意”的判决(通常以不愿辨护但又不承认有罪的申请书形式A plea of nolo aontendere),则该判决不能在以后私人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指控被告的最初证据。(5)“反托拉斯法”的界定。包括谢尔曼法、威尔逊关税法部分、修正威尔逊关税法部分、克莱顿法4种。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可以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违反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m Act)第2条A至F款的价格歧视条款,可以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

(6)管辖。可在被告居住、创办或设有代理人的地方的任何美国地方初审法院提起。

(7)起诉要件。原告必须是克莱顿法第1条定义的“人”;必须已出现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事实;原告的企业或财产必须已受到直接损害,违法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原告所受之损害是由于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原因;原告所受的损害必须事实上可用金钱来衡量。

(8)限制。

法院不轻易让当事人具备适合条件而动辄提起私人三倍损害赔偿诉讼,以要求原告大量举证等限制,尽量缩小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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