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卡特尔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6页(974字)

德国政府设立的反对限制竞争的主管机关。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篇专篇规定设立卡特尔局。分联邦卡特尔局和州卡特尔局。

联邦卡特尔局是对联邦经济部负责的独立的高级联邦机构,管辖《反限制竞争法》适用范围内的对德国市场发生影响,并超出联邦某州领域范围的一切竞争限制所引起的事宜。

联邦卡特尔局设在柏林。

联邦卡特尔局局长在得到经济部长的认可后发布业务规章,规定联邦卡特尔局的分工和程序。联邦卡特尔局设有国内业务司9个,基本上按照行业和产品分类设立,分工负责有关经济部门涉及竞争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处理。

另外还有欧洲及国际卡特尔法司,下分欧洲卡特尔法处、国际竞争问题处、欧洲兼并问题控制处;基本问题研究室,下分综合问题处、卡特尔处、市场操纵处、兼并控制处、文档处。除此之外,还包括出版处、行政处、诉讼及一般问题处等职能机构。

联邦卡特尔局中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各占一半,并按法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是企业、卡特尔或某经济行业协会的领导人、经理部或监督委员会的成员。

联邦卡特尔局的工作程序是:(1)对企业依法提交的各类通知或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准许或不准许。(2)经常从消费者的反映及竞争信息中获得有关线索,然后区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定期向联邦经济部提交工作报告,就执法情况和市场竞争发展情况作出汇报。

州卡特尔局与联邦卡特尔局无隶属关系,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处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州卡特尔局与联邦卡特尔局的管辖案件可以相互移送,且在对企业、卡特尔、经济或行业联合会进行调查或行政处罚程序时有相互通知的义务。

卡特尔局作为反对限制竞争的主管机关,其权限主要包括:(1)调查权。即有权要求企业和企业协会报告其经济状况,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企业和企业协会的营业资料,有权要求有关企业联合会提供章程、决议,以及与决议有关的企业的情况,有权委托审查委任人进入企业和企业协会的所属范围代为调查有关情况,有权申请并根据搜查地辖区法院法官的命令搜查企业和扣留证据。

(2)处理权。包括有权对符合某些条件,为《反限制竞争法》所允许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批准或给予豁免,从而使其取得合法地位。

有权对按《反限制竞争法》不能批准或不能给予豁免的限制竞争行为发出禁止令予以禁止,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可处以最高为100万克或违法所得额之外3倍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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