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7页(473字)

有广狭二义。

狭义仅指日本1934年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后对该法的修订。该法对制裁假冒注册商标,利用商品广告作夸大、欺骗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在其后的修订中,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等内容。广义不仅包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还包括《不当赠品及不当招徕防止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等。根据《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日本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会在防止不正当竞争方面,负责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定,以及不当赠品及不当招徕防止法的施行。

根据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不公正交易方法。(2).倾销。

(3).附悬赏、附赠品的销售。(4)不当的广告招徕。

(5)混淆商品主体的行为。(6)混淆营业的行为。

(7)诽谤营业的行为。(8)诈称原产地的行为。(9)引起误认商品出厂地的行为。(10)引起误认商品质量的行为。

(11)侵犯营业秘密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依法负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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