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5页(1241字)

中国调整因国家推动科技进步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993年7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3年10月1日施行。中国第一部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立法。1979年以来,中国科技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推动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但是,上述立法还不能适应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需要制定指导和推动国家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1990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进步法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由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共10章62条。

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内容是:(1)总则。

规定了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科技进步管理体制等。(2)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明确了国家要依靠科技发展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生产力。国家鼓励企业和农村集体建立和完善科技机构,增强科技开发能力,促进各行业的发展。

(3)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明确了国家要推进高技术的研究,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发挥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在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4)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明确了国家在资金、政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5)研究开发机构。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技研究开发体系。国家对从事基础和重大项目科技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合;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科学技术工作者。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7)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明确规定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的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层次、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体系,切实增加科技经费的投入。(8)科学技术奖励。国家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9)法律责任。

对违反该法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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