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4页(451字)

着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向公众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展览是艺术作品的直接传播形式。展览分为两种:在展览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特定场所的展览和在公共场所的展览。

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展览的作品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艺品以及作为艺术作品或文物展出的手稿、乐谱、书法等作品。展览权由着作权人行使。

着作权人有权同意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作品;在特定场合的展览,着作权人还有权禁止参观者拍照或临摹。将他人作品作收费展出,还应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展览权可依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如已卖掉的美术作品,记载在原件作品上的着作权仍归作者所有,但买主享有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并有展览权。展览权还包括公开陈列复制品的权利,因此作者将其作品原件的复制品公开陈列并收费,也是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上一篇:出版权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