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7页(520字)

关于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各缔约国之间进行保护的多边国际条约。

1983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各国专家讨论会,会上草拟了条约。条约实体部分只有6条,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制裁那些未经许可的复制、使用或销售他人软件的行为,并要求条约的参加国在国内立法时必须达到有关“最低要求”。

其具体内容包括:(1)未经软件所有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软件的内容,也不允许任何人保存或复制有关未经许可透露的软件,也不得为透露、保存或复制有关软件创造条件。(2)不得使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的软件。(3)不得利用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说明书,去制作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另一种程序或程序说明书。(4)不得将(3)项中所指的仿制出的程序储存于计算机中,或用它来操作计算机。

(5)不得为出租、出售、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提供或保存非法复制、复印或仿制的软件。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组为建立一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公约而起草的。

后由于美国等国的影响,国际上形成了以着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面,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国际保护可以纳入《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从而导致以专门的公约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方案陷于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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