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度检索文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3页(353字)

亦称“文献报告制”。

受理专利申请后,本国专利局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再委托有关组织进行文献检索,根据该文献检索报告,申请人、专利局及法院均可对该报告当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文献检索报告加以参考,最后由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种专利审查制度。这种制度与登记制相比,通过了必要的检索,具有其一定的可靠性,能为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参考。

法国原来实行的是登记制,于1968年起专利法规定实行文献报告制。即法国工业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委托欧洲专利局海牙分局提出一份文献检索报告。

这种文献检索是最低限度的,因为该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只提供给申请人、法院及法国工业产权局参考,作为一种资料使用。即使该报告表明不能授予专利权,也不必然地导致驳回专利申请的后果。

上一篇:专利申请异议制 下一篇:专利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