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征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6页(294字)

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不顾专利权人的意愿,强制将专利的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

征用一般是基于国防、公共卫生或经济等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被征用的专利权仍然有效,但原专利权人已丧失了专利权,专利权已转属国家所有。

原专利权人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再在当地国家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被征用的专利由国家或其指定的单位、个人实施。

征用专利时,应由国家对专利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具体数额由专利局确定。专利的征用是一项严重的措施,只在非常的情况下才应采取。

至今,法律中规定可以征用专利的国家中仍未采取过征用的措施。中国专利法没有关于专利征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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