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1页(511字)

亦称《欧洲共同市场专利公约》。

统一欧共体专利行使的公约。1975年缔结于卢森堡。参加公约的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签字的国家有德国、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意大利、英国、卢森堡、爱尔兰9国。公约至今未生效。公约旨在弥补《欧洲专利公约》只作为专利授予公约的缺陷,而成为一个专利行使公约。

主要内容是:(1)公约规定共同体专利乃是一个整体专利,或全部保留或全部放弃,不允许保留一部分而放弃另一部分,也不允许在一国转让给某人其专利权而在另一国又转让给另一个人。(2)所有成员国必须承认在共同体地域内“专利权用尽”的原则,即在一国实施等于在他国实施,他国无权颁发强制许可证。如果共同体专利和成员国专利的申请相同,共同体专利申请日优于成员国专利申请日。

(3)如果成员国的某项专利因国内法关于不公布某些保密发明的规定而未公布,其后发现了某项“共同体专利”与它系同一发明的专利,如果该国内专利的申请日在先,有关的“共同体专利”则视为无效。

(4)成员国的专利法必须按公约规定对本国专利也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鉴于公约规定其成员国可以继续执行本国的专利法,因而各成员国需要调整其国内专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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