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统一外观设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2页(242字)

比荷卢三国建立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一项法律。

1966年10月缔结于布鲁塞尔,1975年1月生效。该法是按照三国签订的《外观设计公约》制定的,并在荷兰海牙设立了“外观设计局”负责具体执行。该法规定,保护对象只能是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的新颖性外观设计,实行注册保护制度和注册后异议制度。

经注册的外观设计有效期分3期,每期5年,共15年,在保护期届满时,权利人可以声明其设计转而继续受版权法保护;无这种声明的,有关外观设计则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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