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专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5页(335字)

一国的企业将其工业产权的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方法转让给他国的相同类型的企业,后者为此支付一定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提供技术的一方通常称为授予人,接受技术的一方为被授人。特许专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特许专营合同是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合同,虽然双方(或多方)使用同一商标、商号、经营同一品种、提供同一服务,但授予人与被授人的企业互不隶属,各自独立经营,授予人对被授人企业的盈亏不承担任何责任。特许专营合同的标的是商标、商号、经营技巧及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实践中,最常作为转让标的的是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的使用权。

这是因为,特许专营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所以很少涉及到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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