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承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2页(799字)

简称“转包”。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中标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权转让给另一承包人的行为。发生转包的起因主要是:(1)外国公司无权担任总包人。某些国家法律作此规定,但中标的当地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承包权,只靠转包费获利。(2)中标的承包人以转包为常业。

有的公司因其在所在国信誉高,熟悉工程市场,易于中标,而将转包作为其主要经营方式。(3)因一时无力经营而转包。

转包须征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合同的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但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通过签订转包合同,被转包人享有转包人所转包项目的一切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和风险。转包双方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1)承包公司名义。

为避免业主追究,一般转包后的名义承包人仍为原中标公司。中标公司事先优先转包人,以保证其信誉不受损害。

(2)资金。资金的筹措历来是工程承包的业务难点。转包双方须事先商定解决途径。如双方共同投资,则应商定投资数量与利润分成关系。

中标公司投资,也可以在转包费之外分享部分利润。(3)材料供应。

材料费约占合同金额的50%-65%,经营材料供应利润较大。中标公司负责供应材料的,宜采用包干使用办法,以免转包公司浪费。小量及零星材料宜由转包公司自己供应,以求及时。(4)施工组织管理。

一般由转包公司负责,有时中标公司也参加管理。(5)财务管理。

转包后名义承包人仍是中标公司,业主仍向其支付工程款。若转包方式简单,中标公司仅收取转包费(按合同金额百分比收取,一般在1%-5%左右),则中标公司直接将工程款转交转包公司。若中标公司还承担其他义务,可按商定分享利润。在国际工程承包实务中,以是否收取转包费为依据,转包分为有偿转包和无偿转包两种类型。

转包(尤其是无偿转包)增加了承包工程的风险,在国际上成交极少。许多国家为防止不必要风险,避免造成损失,明令禁止国际工程转让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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