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1页(1082字)

简称“二包”。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总包人经业主同意将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发包给对其直接负责的另一或几个承包人的行为。分包的一种形式。接受总承包人转包的承包人称为“二承包人”或“二包人”。

二包人一般须经业主同意或批准,但二包人同业主之间均不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二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对二包人的过失向业主负责。二包人一般不得将其合同中任何一部分转让或转包(三包)给其他任何人。

在一定条件下,二包人经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可将合同的一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但须声明其三包行为并不免除合同对二包人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二包人应对其他三包人的工程负责,对这些三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一切违约或失职行为负责;同时,总承包人仍保有拒绝二包人再转包要求的权利。二包人与总承包人通过签订二包合同来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1)驻地工程师及其代表。

驻地工程师及其代表由总承包人指派,其权利及职责范围在合同中加以规定。他们有权自由出入工地现场、所有车间和材料仓库。二包人对驻地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时,有权向驻地工程师提出,驻地工程师有权撤销或更改此种决定。(2)工程范围。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二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相衔接的工程界限。(3)材料和施工设备。

它可由二包人自费备置,也可由总承包人提供。由总承包人提供的须明确规定材料的供应时间、地点、材料允许消耗系数、卸车费用的分担、施工设备的所有权等。

(4)保险。总承包人承担工程保险和第三方险,二包人承担自己雇员的保险;或这三项保险均由二包人承担。(5)纳税。若合同规定由总承包人纳税,则二包人不承担此义务;若合同无此规定,则视为二包人承担纳税义务。(6)支付日期和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人支付二包人工程款的时间和办法,避免因总承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延误支付或承担连带责任。(7)意外事故和损失的责任。在工程二包中,总承包人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其不承担下列责任:二包方各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非工程部分财产);二包人和其雇员间的诉讼、控告、索赔、索赔要求、指控费和其他费用。

(8)验收工程。因总承包人对二包人工程的验收不是决定性的,业主验收才是对工程的最终验收。故在二包合同中,对验收工程的范围、质量、维修责任及期限要有明确的界定,以免受总包合同的牵连而负连带责任。(9)二包人的更换。

如二包人违反二包合同的规定,总包人可以更换二包人,更换费用由二包人承担。(10)与业主谈判。

合同一般规定二包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和业主直接联系和谈判,除非有总承包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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