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旅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3页(286字)

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中受聘的劳务人员往返劳务输入国的交通费,以及因工作原因经发包方同意在项目所在国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它包括:受聘人员从输出国机场、港口或火车站到输入国工程现场的往返旅费,如机票、车船票、出入境税款、手续费和行李超重费等。一般由劳务输入方承担,但合同中应详细订明输入方负责提供的,受聘人员从住所地至项目现场的交通车辆以及供受聘方的生活用车;工程师及管理人员工作用车的数量、型号,包括司机和燃料。

劳务人员旅费可计算在工资内也可在合同中订明由劳务输入方负担。输入方可直接向输出方提供机票,车船票,也可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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